藥品生產、流通企業銷售藥品

藥品生產、流通企業銷售藥品,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,發票的購、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、付款流向一致、金額一致。流通企業購進藥品,應當主動向生產企業索要發票。

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,必須驗明票、貨、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、使用,不僅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、驗證發票,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出具由生產企業提供的進貨發票證據,以便相互印證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電子發票,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“兩票制”。

為保證“兩票制”平穩落地,保障藥品及時有效供應,《通知》還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規定:

一是順應現代藥品企業發展趨勢,對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(集團)藥品的全資或者控股商業公司(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)、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(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)可視同生產企業。對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(控股)子公司或全資(控股)子公司之前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,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。藥品生產、流通企業要按照公平、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加價水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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